每逢节日和店庆,很多商场会搞抽奖活动,凭票兑奖。不过市民张女士打来热线反映,她在市区东部的一家商场购物时中了一等奖,奖励是金条,可是商场方面却告知,这个奖无法兑现。
2月1日上午十点,记者在市区东部的这家商场见到了张女士。张女士说,1月31日她在商场花3000元买了一套衣服,买完之后就拿着发票去抽奖,没想到这一抽抽出了惊喜。
市民张女士:“抽的时候我就抽中了金条和两张卡,我拿着这个发票就去六楼去抽奖了,他说我是员工,员工不允许抽奖,他就叫我把票留下,留我电话,说下午给我消息,到下午我们楼层长就跟我说,说奖品不允许领。”
原来,张女士是这家商场某品牌的销售人员,但对于商场以此拒绝兑奖,她并不接受。
张女士:“我认为这个奖品他必须要给我,一个是我不是麦凯乐的正式员工,我不是麦凯乐的员工,我是品牌商的员工,我是和品牌签的合同,第二我昨天休息,我是自己来为家人购物的。”
张女士说,告诉她不能领奖的是一位楼层长。当着记者的面,她联系上了这位楼层长。
商场楼层长:“因为之前很多顾客都说,都让你们店员自己领了,我们都没有领的,所以说我们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要求店员不允许来,又不是说我们不给你领或是怎么样的。”
张女士:“别的顾客给员工的,那不允许(抽),没有说员工自己花钱买不行。我认为这个奖品他必须要给我。”
张女士还表示,商场员工不能参与抽奖活动,这件事她购物前并没有接到通知。记者仔细阅读了商场抽奖活动的细则,确实没有找到内部员工不能参与的条款。随后记者与张女士一起来到六楼兑奖处询问情况。
商场兑奖处工作人员:“这边已经问了,问了的话就是等通知,并不是说不回复,回复的话肯定是上面的领导说,我们也不知道。”
那么,商场的做法是否合理?张女士的奖品应不应该兑现呢?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苗:“从法律上来讲,一旦商场举行了这个活动,并且把所有条件进行公示,就视为商场举行了一个邀约,那么中奖者中了这个奖,就证明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我们从法律上讲,这叫射幸合同,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商场前期没有向所有的中奖者所有的抽奖者进行这种明示的提示,那么中奖者中奖以后,就可以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商家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兑付义务。”
之后,商场的一位经理联系上了记者,表示已经与张女士沟通,并且帮张女士兑现了奖品。随后,记者电话询问了张女士,张女士说,这位经理确实与她联系了,虽然没有兑现金条,但表示可以让换一份等价的物品,这个解决方案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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