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走自己名下130万存款 被判盗窃罪获刑10年

2019-02-03 11:17 来源:红星新闻

  河南郑州女子李羽(化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价值约130万元的存单挂失后,将存款全部取走。李羽多年好友、前同事代茴(化名)称这笔存款是自己的,索要无果将李羽告上法庭。目前,李羽被判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

▲李羽(化名)的身份证 受访者供图

  在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代茴请求法院判决李羽归还私自提前支取的存款约130万元,并赔偿定期利息损失约3万元。2017年2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代茴的诉讼请求。

  代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2017年5月16日,李羽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李羽被逮捕。

  2018年3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李羽被逮捕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对李羽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18年12月30日,法院判处李羽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李羽退赔人民币约130万元给代茴。

  反目:一人取走上百万,一人说钱是她的

  李羽和代茴曾在郑州邮政局共事多年,又是多年的好友。李羽的前夫张宇(化名)告诉红星新闻,她们经济往来多年,相互借款也是常有的事情。因为这两笔共约130万元存款的纠纷,两位好友不再往来。

  在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代茴称2014年9月1日,为了给郑州市高新区浦发银行的朋友完成储蓄任务,她从本人的银行存款中取走176万元,并在当天分别以李羽的户名在该银行开立两张定期为1年的存单,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76万元。出于安全考虑,还将两张定期存单和李羽的身份证掌控在自己手上。

  2015年9月2日存单到期,她出于为该浦发银行的朋友储蓄任务的需要,且李羽先前提出的出国需要保证金的请求,便将100万元存单取息销户后又以李羽的户名转存该行;另外76万元存单在部分取款销户后将余款约70万元同样以李羽的户名存入该行,两张存单均定期为一年。

  2015年11月5日,代茴因资金需要从浦发银行支行取款40万元,余款60万元仍以李羽的户名在该行开具存单,定期为一年。

  2016年8月初,在代茴掌握两张存单、李羽身份证原件和存款密码的情况下,李羽为了提前支取两笔银行存款,用补办身份证和挂失存单的方式,提前将两张存单价值共约13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支取。代茴在得知两笔存款被李羽取走后,立即电话与李羽联系见面,但李羽以在外地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偿还。

  庭上,代茴还提交了存单以及李羽身份证等证据,认为李羽明知道自己不是两张存单的所有人,还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代茴(化名)报案时,警方的一份受案登记表 受访者供图

  曲折:一审要钱被驳回,上诉后发回重审

  李羽庭上提交多张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两人之前有多次大额经济往来,以及她在2014年9月1日前多次大额借款给代茴,称最初存的176万元是代茴偿还李羽以前的借款。她认为,这176万元和代茴没有任何关系。

  李羽辩称,代茴称是为了帮助朋友完成储蓄任务才从自己的户下取出现金,以李羽的身份开立两张定期存单,这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逻辑上均无法成立。帮银行的工作人员完成储蓄任务,须完成任务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不是特定的储户,李羽的身份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前提。代茴可以以自己的身份进行储蓄,也可以自已的配偶或孩子的名义进行储蓄。

  即使为了达到规避某一事实,而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储蓄,也应留下该款属于自己的凭证,仅凭持有两存单就证明该176万元的存款系其所有,不能解释被告为什么要将巨额资金以李羽的名义进行储蓄。

  代茴请求法院判决李羽归还私自提前支取的存款约130万元,并赔偿定期利息损失约3万元。李羽认为代茴的诉讼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代茴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代茴提交的两份浦发银行储蓄存单户名为李羽,两份存单证明李羽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代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拥有该存单及该存款的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2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了驳回代茴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代茴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代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变刑事:取钱女子被判盗窃罪

  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败诉,便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后李羽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李羽(化名)的逮捕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李羽被逮捕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对李羽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代茴与李羽一起到浦发银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办理业务。代茴借用李羽的身份证从代茴浦发银行卡里取出176万元,办理了名字为李羽的两张定期均为一年的两张存单,两张存单的密码均由代茴设置为儿子的生日。

  2015年9月2日,两张存单到期,在浦发银行郑州大学路支行代茴与李羽一起将这两张存单销户后又以李羽的名义办理了定期均为一年的两张存单转存该行。2015年11月5日因为资金需要,在浦发银行郑州市百花路支行,代茴与李羽一起从100万元的存单上取出40万元,余款60万元仍以李羽的名义在该行开具存单。

  在这期间,存单和李羽的身份证一直由代茴保管。

  2016年8月8日,在代茴不知道的情况下,李羽利用新办理的身份证和挂失两张存单的方法,将存单上约130万元全部取走。

  检察院认为,李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请求法院以盗窃罪追究李羽刑事责任。

  证人邓诸(化名)证言,2014年9月1日,代茴带着李羽到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对其说用李羽的名义在银行办两个定期存款,代茴设置了密码。办完业务后,李羽将身证给了代茴。2016年9月,代茴让他帮忙查一下定期存单的状况,他查询后发现定期存单销户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羽名下存单中的存款系代茴所有,代茴的陈述、证人证言、业务凭证、交易流水及代茴持有的存单原件及李羽身份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羽在代茴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补办身份证并向银行申请挂失后将存单内存款全部支取,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李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8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李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李羽退赔人民币约130万元给代茴。

  李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于上诉的理由,李羽的前夫张宇告诉红星新闻,他们认为,李羽和代茴的矛盾只是民事上的物权保护纠纷。

▲李羽被逮捕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对李羽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30日,法院判处李羽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李羽退赔人民币约130万元给代茴。(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法学界解析:此案该判盗窃还是侵占?

  那么,此案判决盗窃还是侵占,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区别呢?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学者和律师。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副教授侯斌告诉红星新闻,该案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查清这一笔钱确实属于代茴所有,以李羽名义开户存储,那么李羽用补办身份证挂失存单并取走存款的确应当构成犯罪,但不应定盗窃罪,应当定侵占罪。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应当是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代茴将钱存在李羽名下,虽然仍属于代茴所有,但代茴并不占有,应当是其交给李羽代为保管的财物,由李羽占有。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侯斌还指出,侵占罪处刑比盗窃罪要轻一些。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则认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也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两个罪名的区别关键在于,被告人在挂失取款时是否已合法的实际控制了该笔资金。王永杰称,从量刑上来看,如该行为以盗窃定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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