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挪动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铁新规下月实施

2019-01-30 14:10 来源:青岛晚报

  29日,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新锋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新规自2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视频监控系统;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

  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为敷设通信线路、通信管道、槽道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并无偿开放。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挪动、改动、损坏或者阻止依法设置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或者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等作业;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向通信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其他可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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