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母亲患有多年精神疾病,购房人又是背着自己与母亲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儿子陈某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退还房屋,又以未尽到审慎义务为由将房屋中介和房屋担保中心追加为该案的第三人。
1月22日下午,该案在房山法院长阳法庭开庭审理。
陈某诉称,2016年9月5日,李先生通过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母亲林老太位于北京房山长阳镇的一套86平米的房屋,双方约定151万元价格成交。
李先生在缴纳了31万首付后,与林老太签订合同,并在房屋中介陪同下与林老太去办理过户,李先生又以该房产为抵押,到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剩余的120余万购房款补齐给林老太。李先生共花费175万元办理完房产过户。
对此,陈某认为,母亲患有多年精神疾病,在2015年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他并不知道母亲卖房一事,未在其陪同下办理的过户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陈某以林老太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先生将房屋退还给母亲。
陈某同时认为房屋中介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都未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进一步查证老人的监护人同样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一同告上法庭。
李先生辩称,自己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应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作为普通购房者,已经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我们也无法确认老太太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过错不应由我方承担。”且在长达三个月的交易过程中,与林老太前后交流过四五次,在商议价格、签字画押是对方都很正常,丝毫没看出精神异常,故应该认定签订合同有效。
庭审中,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认为,该案与其无关,如后期涉案房屋产权变更,原告方应偿清全部贷款数额,才能解除房屋抵押状态变更产权。
第三人北京某房产中介则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身无过错。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