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内被烫伤获赔800元 孩子踢倒饭桌监护人也有责任

2019-01-16 16:18 来源:信网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件游客在火锅店被烫伤的投诉,在市场监管人员积极协调下,当事人获赔800元。

  朱先生一家三口是安徽人,元旦期间放假带着孩子来青岛旅游,12月28日晚上,他带着全家来到中山路某火锅店就餐。因桌子不稳,火锅倒塌,滚烫的汤料导致朱先生被烫伤,他要求店方给予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朱先生没想到自己会被烫伤,影响了度假计划,现场和商家理论赔偿未果,只好拨打12345进行投诉。工作人员询问孩子有没有被烫伤,朱先生称只是自己的手被烫伤,当时也没有去医院,只是自己买了一些烫伤膏涂抹,进行治疗。他提供的烫伤照片来看是明显红肿痕迹,现在已离开青岛回到了家乡。

  工作人员又向火锅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店家称朱先生被烫伤自身存在过错,并非完全是店方桌子不稳造成的,其原因是朱先生的孩子顽皮在就餐的时候踢倒了饭桌,造成滚烫的火锅溅出把朱先生烫伤。火锅店负责人王先生提供了店里有监控录像为证,证明店家并无过错。

  工作人员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店方未在明显位置提供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店方承认自己的责任,但对朱先生未尽到监管人义务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了桌子被踢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对方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000元的要求,提出异议。双方对赔偿数额出现较大争议,店家坚持最多赔偿500元,朱先生坚持赔偿2000元不让步。

  中山路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调解多次无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朱先生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在工作人员反复的努力下,最终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店方负责人同意赔偿朱先生800元,并向朱先生道歉。同时,对朱先生提出的加固了桌子建议表示感谢,目前店里对所有桌子进行加固。朱先生也被商家的诚恳的态度所打动,不再坚持原有的诉求,双方握手言和。

  通过这件消费者在火锅店就餐被烫伤的案例告诉大家,店方作为经营者,如果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烫伤,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此案中孩子踢倒桌子,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监管,致使自己烫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在餐馆、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消费者受到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责任往往都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义务保障义务,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所以商家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也应尽到自己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护措施,如若受到伤害是保留必要的证据,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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