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行人横穿马路又遭二次碾压,发生事故如何保护现场?

2019-01-15 12:01 来源:潍坊交警

  事发地点在坊子区潍安路潍胶路口附近

  一辆小型轿车与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在现场

  报警人杨某主动向民警供述

  是自己驾车将行人撞倒

  民警调取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画面进行查看

  监控录像还原了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

  而大家最不想看到的一幕出现了

  因天色较暗

  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行人发生事故

  由于想报警,但没带手机

  杨某便返回车上取手机

  但没过多久

  倒地不起的行人

  被另一辆经过的小型轿车二次碾压

  这短短几分钟内,被撞倒地的行人孙某接连两次遭遇碾压事故。一次又一次的重创,导致年过60岁的孙某受伤严重,危在旦夕。

  第一辆车的驾驶人

  由于被碾压的行人孙某伤势过重,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这一悲剧的发生与这两名驾驶员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民警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只见到了第一位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而第二辆碾压行人的肇事车辆却不见了踪影。

  民警通过对监控画面的反复比对调查,找到了第二辆车肇事逃逸的行驶轨迹。原来第二辆肇事的黑色轿车发生事故后,在现场做了短暂停留,但最终驾驶员还是开车离开,选择了肇事逃逸!

  民警通过对视频的监控及逐一排查,第二次对地上伤者进行碾压的是一名约20岁左右的男性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

  都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想要逃过法律的制裁是掩耳盗铃。民警通过多方排查,找到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刘某,并将其带回潍坊市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做进一步的处理。

  目前,第一位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杨某和第二位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刘某将被移交至法院,等待他们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哪些情形要保护现场?当事人该如何保护现场呢?下面这些知识点需要我们大家牢记。

  一、应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二、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一)、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

  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保护。

  (二)、有人员受伤时,尽量由医疗救护车接送伤员或求助过往车辆。夜间或偏僻路段无过往车辆帮助,要用事故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时,应做好车辆位置及伤者位置的标记。

  可以手机拍照固定现场情况,也可以用粉笔或小石子标划出车轮和伤者在道路上的位置。

  (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四)、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并在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高速公路或夜间发生事故时,要扩大示警距离。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要严禁烟火、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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