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意见》,合乘出行属于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合乘出行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可以合理分摊出行成本,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车辆折旧等直接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两次。
《意见》要求,私家车进行合乘时,需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内容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所提供服务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或者所提供服务软件的合乘功能应独立设置;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合乘出行协议文本;使用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两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
合乘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