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收受4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60万余元,另有8198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雷志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雷志强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1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