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半岛记者从胶州警方获悉,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胶州市划定区域内市民及单位饲养的犬只进行信息登记。具体信息如下:
一、区域范围
胶州市市区:北外环-柳州路-扬州西路-亳州路-香港路-广州路-科苑路-青年水库西岸-青年水库大坝-温州路-科苑路-站前大道-国道204-海尔大道-北外环闭合区域以及大沽河省级旅游度假区。
上述范围仅适用于养犬管理登记。
二、登记地点
胶州市公安局养犬信息管理登记服务站(寺门首路75号,鑫古城内)
联系电话:18806398539
三、禁养范围
四、登记流程
(一)居民办理养犬信息登记
居民应当携犬到养犬管理登记服务站,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独户居住住所的居住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须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
我市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其中符合《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还应当提交2016年10月1日前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登记证明。符合规定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单位饲养护卫犬信息登记
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2.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犬笼等安全防护设施,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3.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4.建立落实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单位提交材料:
单位办理养犬信息登记时,应当携犬到养犬登记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门饲养场所、犬笼、犬舍等安全防护设施的5寸彩色照片;
3.犬只5寸彩色照片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4.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5.专职驯养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受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民警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免费发放犬牌。
五、职责范围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查处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行为;查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行为;查处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行为;查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捕捉流浪犬,查处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粪行为、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加施免疫电子标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品种,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扑杀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查处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