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于2016年11月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市正在全面推进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的建设,必将不断改进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水平,极大地方便市民出行。城市轨道交通具体有“公共产品、公益性和商业化经营”三个突出的行业属性,但是,也同时具有投资额巨大、规模效应突出、收入长期化、衍生商业价值较大等经济特点。根据我市地铁线网规划,我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共规划807公里。巨大的建设规模,需要的更多资金支持。因此,需要统筹解决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全国其他城市普遍采取通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式,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通过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一方面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于城市其他相关项目合理布局与整体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设效率。去年9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赋予了地铁集团综合开发职能。为落实《条例》规定,推动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加快推进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有利于此项工作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制度化、规范化。
《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共26条,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开发经验,主要对土地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核心区和特定区的设置、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综合开发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沿线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三方面规定:
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控制范围。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控制范围,既能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又能够体现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的理念,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和布局,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因此,在考虑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两侧土地控制与规划时,以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协调联动为目标,确保将开发价值最大的沿线土地控制和有效利用。《办法》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同时还考虑,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车辆段、站点等设施周边土地的开发,最大限度发挥轨道交通带来的经济效益,我市根据有关理论研究以及其他城市实践经验,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办法》还明确核心区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特定区区市政府负责规划建设,以及核心区、特定区规划编制程序要求。
明确轨道交通土地开发与项目管理。
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规划控制范围土地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关键是要做好规划控制和土地整理与开发利用。《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牵头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因此,《办法》明确了核心区土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一级开发整理,相关区市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明确了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实施统一的地上地下开发项目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实施;明确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在土地项目审批、项目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具体程序条件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设施与相邻的建构筑物之间的联通通道,一并纳入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审批、列入建设成本、统一建设经营管理。通过明确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市政府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职责任务,有利于确保工作的落实。
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
为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分别就区(市)土地开发提取地铁建设基金进行了明确。此次,《办法》根据文件执行实际情况,对建设基金保障再次予以明确,有的做了适当调整。明确了核心区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省的,不再扣除本市的其他基金,全额纳入轨道建设基金;明确了特定区土地收入由市、区市按照3比7比例分成;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收益,统一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计提,并规定不得减免。